中新網10月10日電 交通運輸部今日召開深化出租汽車改革專題新聞發布會,交通運輸部法制司副司長魏東表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規定,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價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
魏東介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俗稱“專車”),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接入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通過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
魏東表示,自2014年7月以來,一些互聯網企業陸續推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對于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差異性出行需求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也暴露出一些突出問題:如發展定位不清晰、主體責任不明確、接入非營運車輛、乘客安全和合法權益缺乏保障、對出租汽車市場造成不公平競爭等。特別是今年3月份以來,部分企業通過補貼等搶占市場,接入非營運小客車從事運輸活動,沖擊了正常市場秩序,影響出租汽車行業及社會穩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亟待規范。針對這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交通部會同有關部門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談及征求意見稿起草的原則,魏東指出,一是堅持鼓勵創新。鼓勵現代信息技術在城市客運領域的創新應用,鼓勵出租汽車服務創新,在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前提下,促進出租汽車多元化服務融合發展,更好地提高出行效率和服務品質,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
二是堅持依法行政。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車輛和駕駛員,按照《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412號令)第112項設定的“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運營證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許可事項,依法實施許可管理。
三是堅持維護穩定。本著疏堵結合、循序漸進的原則,穩妥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明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發展應當遵循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維護市場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權益。
四是堅持部門聯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是在“互聯網+”的時代背景下,互聯網技術與出租汽車行業融合發展產生的新型跨界服務模式,需要加強部門溝通與協調配合,形成監管合力,共同促進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規范發展。
魏東介紹,《管理辦法》包括總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網絡預約出租汽車服務車輛和駕駛員、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行為、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共七章50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明確發展定位。明確應當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價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
二是明確主體責任及準入條件。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的,是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應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并向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等,在服務所在地具有固定營業場所和相應的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相關服務器設在中國大陸,將平臺數據庫接入當地交通運輸部門監管平臺。
三是規定車輛條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車輛應為7座及以下乘用車,使用性質登記為出租客運,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等設施設備。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發展原則,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具體車輛標準、營運年限和車輛標識。
四是明確駕駛員條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需滿足駕駛經歷、安全駕駛等方面條件,按有關規定經考核合格后,取得相應的從業資格。
五是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行為。要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保證接入平臺車輛和駕駛員的合法性,公布服務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實行明碼標價,向乘客提供發票,不得有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價格行為,在服務所在地不應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獎勵、促銷計劃要符合有關法規規定并提前向社會公告,不得違規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個人信息和國家安全信息。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要依法納稅,為乘客購買相關保險,建立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全專項資金,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按國家有關標準提供運營服務。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為乘客和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 開展運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拼車、順風車)名義提供運營服務。
六是加強監督管理。建立多部門聯合監管機制,加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事中事后監管。鼓勵行業協會等組織建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進一步加強行業自律,提升服務水平。
魏東指出,《指導意見》、《管理辦法》出臺后,交通部還將對《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相關規章作相應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