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監督管理,促進業務規范健康發展,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近期制定了《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
近年來,商業銀行為理財產品、資金信托、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資管產品、保險資管產品、社保基金、養老金等提供托管服務,業務規模穩步擴大、服務種類不斷增多、創新活動日趨活躍,有效滿足了財產保管、產品核算、資產估值等方面的多樣化需求。
然而,隨著我國高標準市場體系建設、深化要素市場化改革等持續推進,對商業銀行托管業務專業化、精細化、規范化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均提出了更高要求。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介紹,《辦法》在現有監管制度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的基本規則,強化底線要求,細化重點環節的管理標準,推動商業銀行秉持誠實守信的法律契約精神,完善內部治理體系和制度建設,提升托管服務能力和水平,增強業務透明度,有效管控風險,依法維護財產權利,有助于推動托管業務高質量發展。
托管是商業銀行作為獨立第三方,為各類金融產品及專項資金形成的投資組合等提供財產保管及相關服務的行為。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應當堅持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獨立審慎、風險隔離原則,保障托管財產的獨立性。
《辦法》提出,托管產品約定的投資范圍包括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未上市企業股權等非標準化資產時,商業銀行應當根據自身能力和服務水平,經充分評估后開展托管業務。上述負責人介紹,評估的內容包括產品管理人的資本實力、公司治理、合規管理、風險控制、信息披露和市場影響力,以及產品的交易結構、投資標的、退出方式、估值方法策略等方面。商業銀行為投資于非標準化資產的產品提供托管服務的,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相關監管規定和托管合同約定,采取合理措施,履行托管職責,管控托管風險。
為解決職責邊界不清導致過度承擔風險的情況,《辦法》列明了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的禁止性職責和禁止性行為,主要包括禁止承擔托管產品財產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等;禁止為托管產品提供直接或間接、顯性或隱性擔保;禁止承諾本金或保證收益等。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李廣子認為,托管業務是商業銀行的一種受托業務,商業銀行只提供財產保管及相關服務,不承擔托管產品財產的風險,也無需為托管產品提供擔保,更不能承諾本金或保證收益。《辦法》中關于禁止性職責和禁止性行為的規定明確了商業銀行的職責邊界,有助于防止風險從委托方向商業銀行傳染,提高金融體系穩健性。
對于托管業務的監督管理,《辦法》明確,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商業銀行托管業務的持續監管,加強跨部門監管協作,將托管業務的合規性和審慎性作為監管評級的內容。
業內人士表示,《辦法》要求商業銀行開展托管業務應當建立健全托管業務治理架構,在管理體系和制度、業務獨立性、授權控制、業務準入、宣傳營銷、數據保護等方面分別提出具體規范。監管部門應當強化持續監管措施、監管處罰、數據報送等相關要求。
強化托管業務的監管有助于壓降風險,但從風險源頭看,打鐵還需自身硬,商業銀行要不斷強化托管業務的內部管理。一是建立健全風險管理體系。商業銀行應建立與其托管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具備健全的托管業務管理制度,將托管業務授權納入統一授權管理,并建立崗位制衡與流程約束機制。二是強化托管業務獨立性。商業銀行應將托管業務與其他業務實施有效隔離,包括人員崗位、物理場所、賬戶資金、業務數據和信息管理系統等方面。三是強化數據保護。商業銀行必須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托管業務數據和客戶信息。四是加強托管產品和合作機構的盡職調查和管理。商業銀行要制定并實施托管業務客戶資質、產品類別、資產類型的準入標準,實行名單制管理。
接下來,商業銀行可以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托管合同約定,為托管產品提供賬戶開立、財產保管、清算交割、會計核算、資產估值、信息披露、投資監督等服務。開展托管業務應當簽署托管合同,并確保相關約定合規清晰、風險揭示充分,相關各方職責和權利義務明確。(本報記者 王寶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