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船事件反映我國內河運輸法空白現狀
“東方之星”遇難者賠償問題如何解?
6月10日13時許,“東方之星”難船順利移泊至距離事發水域約10公里的安全水域,由有關部門妥善看護。
這艘承載著456名乘客由南京駛向重慶的內河客輪,6月1日夜在武漢監利縣大馬洲水道44號過河標水域處翻沉,僅有14人生還。
對于絕大部分家庭來說,處理好已故家屬的后事外,賠償成為他們面前繞不開的問題。
“這是一次特大的沉船遇難事件,其賠償問題不可避免地會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在成為上海泛洋律師事務所主任之前,陳振生是上海海事法院海事庭庭長。他指出,這次“東方之星”遇難者既有旅客也有旅行社工作人員和船務人員,每個群體適用的法律不一樣,其賠償標準不盡相同。因為事件涉及的部門較多,賠償的問題較之普通的交通事件顯得有些復雜。
首先在旅客方面,通過旅行社出行而遇難的旅客和船務公司、旅行社之間都存在合同關系。按照我國《合同法》規定,各家旅行社和作為承運人的重慶東方輪船公司都涉及賠償義務。
我國《合同法》第17章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盡管《合同法》里對旅客運輸承運人的責任有規定,但并沒有規定承運人對旅客傷亡賠償如何計算及賠償責任額度和最高限額是多少。”陳振生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
陳振生指出,為了保護海上運輸承運人,1992年我國出臺的《海商法》里,對國際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制作出明確規定,旅客人身傷亡的,每名旅客不超過46666計算單位,約人民幣40萬元。對國內港口之間的海上旅客運輸,1993年,交通部發布了《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規定》,旅客人身傷亡的,每名旅客不超過人民幣4萬元;海上旅客運輸的旅客人身傷亡賠償責任限制,按照人民幣4萬元乘以船舶證書規定的載客定額計算賠償限額,但是最高不超過2100萬元人民幣。
“‘東方之星’因為屬于內河航運,并不適用于海上旅客運輸的相關規定,但我國目前并沒有出臺內河運輸法,遇到現實情況沒有直接可依照的法規。”陳振生強調。
他表示,因為缺乏這方面的法律,具體到目前出現的內河航運客船翻沉引發的人身傷亡事件只能按照《合同法》或《侵權責任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范進行賠償。
在法律訴訟的環節上,遇難者家屬要進行索賠,每個索賠對象只能選擇一個訴由,即侵權或合同之訴來進行索賠。“也就是說,遇難者家屬在提起訴訟時只能選擇依據《合同法》,還是依照《侵權責任法》。”陳振生指出,在法律具體適用上,兩部法對人身傷亡的賠償規定并不相同。
陳振生指出,按照《合同法》的規定,造成旅客人身傷亡,不管承運人有沒有過錯,都要給予賠償。但《侵權責任法》則通常要求侵權責任人存在過錯才能給與相應的賠償,如果純粹是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則免除賠償責任。但《侵權責任法》里也規定,如果侵權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受害者嚴重精神損害的,還要進行精神賠償,這點《合同法》里就沒有。
如果按照《合同法》規定賠償,一般要看旅客和旅行社、承運人之間合同上具體約定的賠償數額。因為《合同法》里沒有對賠償額度作出規定,所以一般在案件處理中,雖然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里的規定來計算具體的賠償金額,但家屬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目前國務院對此次事件的調查結果還沒有出來,這個調查結果將在法律訴訟的環節中作為重要的參考依據,十分關鍵。”陳振生進一步指出,雖然調查結果可能會給出責任方,但并不意味著遇難者家屬不可以依據合同向其他主體提起訴訟。
“但無論責任在誰,目前可以確定的是,遇難旅客的家屬至少能依照《合同法》的規定向承運人和旅行社兩方進行索賠 ,只是賠償的金額是接下來會產生爭議的地方。”陳振生表示,目前承運人和旅行社都會有相應的投保,也就是說一旦出現事故,保險公司可以給出一定限額的賠償。“超出保險公司限額的部分,承運人和旅行社再進行補足。”此外,家屬除了可以向承運人和旅行社得到相應的賠償,遇難者如果另行購買了相應的保險也會得到賠償。
早前,涉事旅行社協和旅行社總經理陶非在接受新華社采訪時表示,這次事件中有359名游客購買了旅游意外險。
對于其他遇難群體的賠償問題,陳振生也作了分析。他表示,旅行社和輪船公司的員工是在工作期間發生事故,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得到賠償。旅行社的工作人員作為乘客,也購買了客票,和輪船公司也形成了水上旅客運輸合同的關系,可以據此向輪船公司提出索賠。
“具體如何賠償,有關方面也會進行協調,如果個別遇難者家屬覺得不滿意,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陳振生建議,鑒于沉船事件造成遇難者人數過多,集體訴訟要比個體訴訟更能維護遇難者家屬的權益。
“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案子如果是集體訴訟,那么到具體案件中,賠償金額一般會就高不就低,因為每個遇難者提出的賠償金額可能不一樣,遇難者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會影響其賠償額度。所以,從對遇難者家庭有利的角度看,集體訴訟更有利。”陳振生告訴記者。
與此同時,陳振生表示,在提起訴訟時,遇難者家屬也要充分考慮提起訴訟的所在地,因為受訴法院所在地不同,賠償額度也會有不同。“此次沉船事件位于湖北省,遇難者家屬可以向武漢海事法院提起訴訟。但武漢海事法院在南京和重慶不同城市都設立了派出庭。因此,如果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在起訴之前,遇難者家屬要充分了解這條航線所涉及到的城市,哪個派出庭的賠償額度會更高。”陳振生建議。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寧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