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12月25日電 (記者 趙建華)中國財政部會同生態環境部、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國資委、國家金融監管總局、中國證監會近日制定《企業可持續披露準則第1號——氣候(試行)》(以下簡稱《氣候準則》)。除總則和附則外,《氣候準則》分為四個部分,即治理、戰略、風險和機遇管理、指標和目標。
《氣候準則》的起草歷經兩年多時間,社會各方共同參與完成。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下稱負責人)25日介紹,《氣候準則》建立了透明、可比、可靠的氣候信息披露制度,強化了支持綠色低碳發展的標準供給。同時,與國際規則深度對接。隨著氣候信息披露日益成為影響金融穩定、投資決策與國際貿易的重要因素,全球主要經濟體及相關國際組織正加速推進可持續披露準則的一致性應用。
負責人表示,《氣候準則》既積極吸收國際成熟經驗,在結構上與國際財務報告可持續披露準則趨同,保障了國際可比性,推動國內外披露語言相通,降低企業跨境經營與融資成本;又立足中國發展階段與現實條件,結合中國實際設置披露框架、明確溫室氣體核算方法等要求,確保準則切實可行,維護發展利益。
負責人指出,《氣候準則》引入相稱性原則,允許企業根據自身資源適配披露方法,既降低了中小微企業合規成本,又通過定量與定性結合的要求,促進重點行業加速轉型。統一規范的披露信息將破解“洗綠”、“漂綠”難題,引導資本精準流向低碳項目。
負責人強調,《氣候準則》主要對各行業氣候相關信息披露的通用共性要求作出規定,未對不同行業設置差異化條款。現階段將《氣候準則》定位為試行文件,明確在實施范圍和實施要求作出規定之前,由企業自愿實施。后續將采取區分重點、試點先行、循序漸進、分步推進的策略,從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擴展,從大型企業向中小企業擴展,從定性要求向定量要求擴展,從自愿披露向強制披露擴展。(完)